彭府办字〔2018〕11号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泽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18年1月18日
彭泽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我县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九江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发生的数量、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按照《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列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全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有5个乡(场、区)镇以上,或者3个以上乡(场、区)镇连片呈多发态势;或发病禽群在5000只以上;
2.在14日内在全县有5个以上乡(场、区)镇连片发生口蹄疫,且疫情连片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或市农业局认定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全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3个以上乡(场、区)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在14日内3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的乡(场、区)镇;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现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乡(场、区)镇,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农业厅或市农业局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县有2个乡(场、区)
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时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乡(场、区)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猪
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5.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场、区)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场、区)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乡(场、区)镇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电信公司一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各乡(场、区)镇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监督管理;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贴
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准备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的疫
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工具等;培训
防疫人员,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知识的普及宣传。
发改委: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
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
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及提供野生动物的重大疫病的预警信息,及时处理疫情,并向农业部门通报。
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交通工作。
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区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卫计委: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
物价局:负责做好各类防疫物资的物价调控,打击借机哄
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电信公司:负责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讯保障,确保通讯畅通。
三、应急反应
各类疫情发生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各类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九江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同时,县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组织召
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部署,紧急组织专业人员,迅速调拨资金、
物资等投入疫情的控制工作,并督促指导各乡(场、区)镇和
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立即派技术专家组赶赴现场,采取病料,送动物疫
病防控中心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诊,必要时请上级专家到现场诊断。
(二)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技术力量和后勤保障组人员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三)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力量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与九江、省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
资储备库相配套的物资储备,负责本县内疫情发生时物资的储
存和调运。
(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建好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
(四)人员保障: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时,县里应指派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协助国家、省临床诊断专家组,做好诊断工作。发生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县里要指派两名畜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会同九江市指派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对疫病作出现场诊断。其它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由我县报九江市、
九江市报省后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专家进行。涉及到人畜共患的重大疫病的诊断,要有预防医学专家参与,其诊断结果和提出的处理措施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乡(场、区)镇要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五、疫情管理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乡(场、区)镇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同时组建技术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所需经费物资等储备。
(二)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调动一切力量,通过协作,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有力的预防、监测、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预案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六)2006年5月10日下发的《彭泽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彭府办字〔2006〕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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