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彭泽网 发布时间:2023-10-11 15:49
彭府发〔2023〕4号
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乡村振兴
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力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1日
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彭泽县乡村振兴,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用地,土地用途可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本指导意见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的申请审查、用地报批与供地、确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用地监管等行政行为及土地收益二次分配管理,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土地利用原则】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应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报批与供地、不动产确权登记、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用地监管、规划巡查等,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县发改委:负责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立项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住建局: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证、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
其他相关部门:涉及财政、生态环境、林业、乡村振兴、水利、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的事项,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申请初审、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用地补偿监管;协助土地二次收益分配监管、用地监管、规划巡查等。
第二章 用地前期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及要求】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按需编制,分类推进,编制或调整的村庄规划应达到可出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深度要求,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对于确有需求且未编制村庄规划通则的,可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对于已经编制村庄规划但不满足村庄发展要求的,启动规划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申请主体及程序】用地申请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的,应授权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用地申请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申请报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如会议纪要等);
(五)涉及用地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书;
(六)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范围红线。
第九条【用地申请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合格意见后,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关于彭泽县建设用地批前审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职责分工,重点审查用地申请主体是否符合用地资格条件,用地是否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其他部门参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
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待立项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用地报批与供地
第十条【用地报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做好建设用地组卷,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第十一条【土地现状调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现状调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涉及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后,在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用地补偿内容及标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主体应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对占用的土地用益物权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公告,如有需要,可进行公证。
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按照当地现行标准进行补偿。
涉及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补偿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进行公示;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则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并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土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工作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供地流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应按照下列流程供地:
(一)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方案,随供地请示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供地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批准方式等内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村庄规划通则或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
(二)审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县土地运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批准供地。
(三)供地。经审议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供地的文件,采用批准拨用等方式依法依规组织供地。
(四)公示。土地批准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前往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大厅窗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自然资源局(一)不动产登
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证明材料;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当事人可以向大厅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合作协议或合同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六)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文件应包含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等内容);
(七)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需提交企业兼并、合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可前往大厅窗口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六)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其他登记类型,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
第十七条【办理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使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兴办企业进行项目工程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明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复文件等);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规划设计图纸,经村小组公示五日无异议);
(五)1:500或1:1000的含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六)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同意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涉及使用乡(镇)集体土地的,须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同意使用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
(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审批流程】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收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大厅窗口。
(二)审查。大厅窗口收件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的建设规模一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2.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建设项目的风貌、风格是否符合本地特点及相关要求;
3.项目用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4.相关部门的一致性意见,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
(三)批准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规划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第二十条【办理要求】使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20〕593号发布之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复文件等);
(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标底)、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八)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九)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十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十二)甲乙双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十三)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二十二条【审批流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到大厅窗口,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发。大厅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要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人防办、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验收事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土地核验与规划条件核实、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二十五条【验收流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大厅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二)资料核验与现场验收。大厅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日将申报材料分发到各参验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大厅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大厅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各参验单位收到大厅窗口受理决定后,按验收时间到达项目现场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三)验收反馈。现场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大厅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大厅窗口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八章 土地收益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兴办企业的,鼓励探索多种合作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可采取优先股入股方式享有固定分红作为土地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分配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使用,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公平合理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兼顾各方利益原则。收益分配使用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分配,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科学分配使用土地收益,恰当处理分配与积累之间的关系,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后劲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发展。
(四)坚持信息公开原则。确保村级财务公开,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主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分配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可用于投资兴办企业或继续入股合作扩大生产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福利事业、集体土地附属物补偿及部分合理的农村集体办公等开支。
第九章 监督监管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约监管】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双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收益和提供土地。涉及违约的,违约方应按合作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土地收益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村民会议决议,合作协议或合同,用地补偿及收益分配方案、收支明细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集体会议决议、合作协议或合同签订、用地补偿及收益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具体参照《彭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应联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已供地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项目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土地闲置、与原产业发展计划不符、更改土地用途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规划巡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合格后方可施工。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依规拆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全面实施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批复、许可及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