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彭泽网 发布时间:2024-12-26 11:57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彭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彭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管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试行)》(九府办发〔2020〕3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交付、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以及动态监管、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县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应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等需要,尽可能设置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新增公租房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积极探索公租房租赁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其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公租房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牵头推进落实“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编制实施方案、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办理流程图,落实服务端与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系统、“赣通码”系统优化对接,受理公租房申请与审核,委托县民政局开展推送、核查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开展“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政务服务业务和联办功能信息化支撑、江西政务服务网与相关事项系统对接工作,协调落实在政务服务大厅为“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办理“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提供“一站式”服务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居住证),协助开展公租房承租对象人脸识别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核查个人车辆登记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和婚姻登记信息推送、核验工作;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向县住建局反馈核对报告;落实“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优化对接。
县教体局:负责核验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公职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查工业园区内整租企业信息及经营状况,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
县科工局:负责核查工业园区外整租企业信息及经营状况,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
属地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初审(含创业人员实际经营状况核查)与一榜公示,及时掌握承租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资助房动态核查。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承租对象公租房的日常审核、租金收缴、房屋整修,监管物业服务等工作,建立内部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协助县住建局开展动态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县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户籍,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无资助房。
(二)新就业城镇职工申请公租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无县城区城镇户籍,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无资助房。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创业)的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无县城区城镇户籍,在县城区工商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无资助房。
(四)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整租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彭泽县注册登记,且工作地点在彭泽县;
2.本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2人以上或联合申请。
(五)廉租房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对符合上述公租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户籍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按照廉租房标准实行应保尽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资格审核的;
(二)在县城区拥有不动产权登记非住宅(主要针对商业服务门店)的;
(三)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即为资助房)。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须自主选择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公租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申请、受理、乡镇核对、审核确认、结果公示、确定资格、摇号分配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线上申请,或者通过县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线下申请。
(二)受理。一是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进行电子授权,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自动进行大数据资格预审,将资格预审结果及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并发送至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进行资格审查。二是线下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人员协助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录入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核对。属地乡镇结合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公租房申请资格进行初核并一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发送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以户为单位,将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以及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一并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发送至县民政局“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收到县住建局发送的委托材料后,及时启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自受理核对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协查部门信息反馈延时),将核对报告反馈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核对报告,结合其他调查方式,综合分析研判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公租房申请资格进行终审。县住建局及属地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的受理、审核和结果反馈工作,在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受理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推送的申请人公租房申请单,并及时接收县民政局反馈的核查报告。
(五)结果公示。县住建局在资格终审结果确认后,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县主流媒体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推送至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同步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结果反馈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数字民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完成公示程序。
(六)确定资格。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三年。
(七)摇号分配。所有承租对象必须是经过资格审核的轮候对象(突发性的救灾除外)。公租房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监督部门和群众代表现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中签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摇号分配未中签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通过资格复审可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租房摇号配租。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涉及三孩家庭、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孤老病残人员、D级危房等情况,可优先安排公租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整租的,按“统一申请承租、自行分配管理、集中统一缴租”的原则处理,由企业、事业单位负管理主体责任,须经单位班子会集体审定租赁对象,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直供方式供应房源。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公租房竣工交付前应进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公租房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保修、产权登记等有关资料,并做好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公租房移交协议书。
第十一条 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在公租房小区内设立管理服务站,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入户核实租赁对象、租金收缴、档案管理、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开展动态清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受理业主投诉等日常工作,建立内部绩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偿还、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公租房中签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对中签房屋进行现场核验,并在核验单上签字,同时与公租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应自觉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应及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行负担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并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房屋维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也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对已装修的公租房,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原有装修,严禁任何形式的再次装修。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之间自愿且有正当理由申请互换的,由县住建局核准后实行。完成互换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原房屋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 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后收回公租房。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县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在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后,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并腾退房屋。
(二)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三)个人退房时,已经过装修评估补偿的房屋,不再补偿室内装修费用;企业、事业单位承租的退房时,不补偿室内装修费用。
第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动态核查,廉租房每年核查一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承租人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如实申报情况。所在地乡镇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抄送县住建局。
住房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家庭状况的,将视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定期会同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入户核实、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承租对象居住情况开展动态核查,及时掌握入住人员、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等情况,对发现违反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纠正的及时予以查处。对有不良记录的对象,可适当增加入户核查次数和频率。
县民政局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复核,根据《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并向县住建局反馈。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对认定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公租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地乡镇工作人员和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且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收回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租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确无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县住建局同意,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一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市场价追缴租金。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健全公租房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完善公租房管理系统信息,并按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要求及时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法或不符合承租条件且拒不退出的对象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物业服务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管理单位可自行组建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公租房小区实施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县政府指导价,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服务质量等因素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公租房物业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县住建局核算物业运营管理成本,并结合日常履职和每月考核情况,从上缴国库的公租房租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受托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关职责外,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催缴租金,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登记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使用等情况;
(二)配合开展定期走访,入户核查实际居住对象,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变化及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协助办理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互换、家庭信息变更、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三)配合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住房保障对象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要妥善使用公租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公租房管理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县住建局核定,县财政局按规定从公租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与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乡(场、区)镇、彭泽金监局及银行等单位建立常态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已分配入住对象的承租资格实行有序过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