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彭泽网 发布时间:2025-10-29 16:10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确定招标范围与方式。项目审批部门要在项目可研审批阶段一并核准招标事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按照省、市有关基层小额工程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特别是价格分的权重和计算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图纸、验收标准等核心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对行业监督部门担任项目业主的项目或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招标办初审后,再经县发改委组织审查后上传。
(三)加强招标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开标,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全程音视频记录完整可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专家从江西省级或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招标人代表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定授权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应有充分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进行实质性变更,严禁签订背离招投标结果的“阴阳合同”。鼓励推行履约保函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对中标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工程变更等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转包分包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招标人应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违规增量的发生。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一)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事项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标人应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规范的服务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责任和义务。
(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布的公告信息等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三、促进招标公平公正
(一)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投标人应依法诚信参与投标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对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存在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识别码等关键信息相同或高度关联的,将视为围标串标嫌疑,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和法律法规时限要求。鼓励推行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严格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通知、确认、回避等环节应规范操作,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得到严格保密。
(二)规范评标行为。行业监督部门要监督督促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专家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要求,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强化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县住建、交通运输、港航、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宣传、文广旅、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推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负责督促招标人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按照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未设立行业招标监督机构的由县发改委协调落实监管单位。县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见证管理。
(二)落实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信息、招标文件关键内容(特别是评标办法)、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在评标结果公示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详细评审得分情况、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等,鼓励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及时、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履约、资金支付、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信息的实时互通与动态监管。明确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与协作流程,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检查或监管真空。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与高效。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违法违规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重点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对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要同步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二)落实联合惩戒。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要按“应推尽推”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七、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一)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章、电子保函等数字化手段,全程电子留痕、信息实时公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透明度。
(二)清理隐性壁垒。持续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隐性壁垒。
(三)减轻企业负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精简招标投标环节和程序,探索优化保证金管理、简化证明材料等举措,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负担。
各乡(场、区)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我县招标投标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本规定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